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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張慈月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萬春、江澤忠、江澤治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表。
二、提出全體被告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如有共有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
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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