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國文
再審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朴小字第191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本件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應補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所列之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三、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4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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