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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18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王裕程
被 告 李錦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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