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朴小調,7,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葉偉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依原告所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地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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