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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黃山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0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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