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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純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補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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