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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54號
原 告 陳月琴
被 告 蔡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7日下午3 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請查明請求賠償金額是否有變更,如果有,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記載變更後金額的書狀到本庭(應該附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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