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朴簡,155,2019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張巧兒
被 告 蔡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7日下午3 時5 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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