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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56號
原 告 侯信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素蓮
被 告 蔡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7日下午3 時20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說明請求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如果請求數額有所變更,應該一併在書狀內記載(書狀應附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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