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蔡明展
蔡秀雲
被 告
即被代位人 蔡正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所示「權利範圍欄」關於「公同共有」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一所示「權利範圍欄」有如主文所載之贅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