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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8號
原 告 蔡山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新巖、蔡錫輝、王水樹、紀政成間請求返還款
項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1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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