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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移調字第7號
原 告 黃信順
訴訟代理人 陳佳駿律師
被 告 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文
訴訟代理人 侯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領取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34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1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90 元,得扣抵原告於本院107 年度朴簡調字第153 號領取存款調解事件所繳納之1,000 元聲請費,原告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繳納裁判費2,430 元,計溢收340 元,故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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