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何孟憲
陳孟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回復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其中相對人何孟憲已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