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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榮鐘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本院已調得被告等人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補正被繼承人翁炳炫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人為被告。
二、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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