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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7號
原 告 羅仲元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丁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共有人林丁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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