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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48號
原 告 游淑華
訴訟代理人 蔡夷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金泰、蔡穎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及處分權主義,而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原告應補正被告紀金泰、蔡穎勝以外其餘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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