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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李子豪
被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自民國105 年9 月5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保全系統部門主管,上班時間自早上9 時至下午6 時,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工作內容除向客戶收取保全服務費、到客戶處調閱監視器畫面或維修保全器材與監視器外,於下班後或休假日更需隨時待命出勤服務,如客戶警報器響起,原告需立即前往客戶處查看有無遭竊及損失財物狀況或保全器材發報原因並即刻排除,被告公司以台北保全系統管制中心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號碼)派遣原告於下班後及休假需隨傳出勤,均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予原告延長工時之加班費用,查原告每日工資為1,133 元(計算式:34000 ÷30=1133,元以下四捨五入),每小時工資為142 元(計算式:1133÷8 =142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延長工時前2 小時之加班費以378 元(計算式:142 ×2 ×1.33=378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後2 小時之加班費以471 元(計算式:142 ×2 ×1.66=471 ,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而原告於105 年12月至107 年7 月之任職期間有如附表所示之加班日期、延長工時時數及延長工時工資,共計433,328元之加班費用,被告均未給付,經向被告請求均置之不理,爰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除106年11月22日、23日、25日、29日、30日、12月1 日之加班費合計5,381 元以外之未給付加班費用427,947 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7,947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因涉嫌侵占向被告請領設備主機、電腦螢幕或監視鏡頭安裝於客戶處所,事後並填製不實之「系統保全工程處置單」向被告結案,經被告通知原告涉嫌業務侵占及背信,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原告主張被告解僱不合法,於108 年1 月28日向鈞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應休未休假之72天工資81,576元及加班費,經鈞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7 號(下稱另案)審理在案,經被告於另案提出原告105 年9 月5 日至107 年7 月23日之出勤紀錄後,原告不爭執上開出勤紀錄並撤回應休未休假之工資及加班費之請求,經另案判決確定被告終止契約為合法,並將終止僱傭關係之時間點認定為107 年7 月26日。
又原告於105 年9 月5 日至107 年7 月23日之出勤紀錄已於另案發生爭點效,原告於本案應不得再行主張加班時間,合先敘明。
㈡被告自105 年9 月至107 年7 月已支付原告薪資憑單所載之加班費每月6,000 元至18,160元不等(106 年1 月薪資憑單),如尚有未給付之部分,被告亦給予原告每月7 天至20天不等之休假作為補休,原告未舉證證明於扣除每月加班費及補休假天數後,被告尚有其他應付未付原告之加班費用,原告徒以通話紀錄主張加班費金額427,947 元係屬不實,以105 年12年27日0 時35分撥打被告公司系爭號碼電話8 秒鐘為例,原告主張加班4 小時,實則原告並未與被告連繫上,通話時間8 秒亦不可能有任何勤務指派,且該通電話為原告撥出予被告,原告之主張顯無理由。
且原告如有於下班時間出勤,均係由被告管制中心以系爭號碼通知原告前往客戶處出勤,並無原告所稱客戶直接與原告連繫通知其前往檢修之情形,甚而被告管制中心有時於下班時間亦無法聯繫原告出勤,原告自無可能24小時接聽客戶電話自行前往客戶處檢修,原告所述並非事實。
㈢薪資亦非原告所言34,000元,原告於105 年之本薪為24,000元,106 年1 月起增加為26,000元,加計加班費及未休假之加班費後,原告到職時月薪為30,000元,其後逐步調整,自106 年8 月起原告月薪含加班費方有34,000元。
退萬步言,如以原告所主張之加班日期,按被告管制中心以系爭號碼指派原告於下班時間出勤,迄原告抵達客戶端完成檢修後以晶片回傳訊號予被告管制中心之時間,計算原告每天之加班時數,考量原告交通時間,出勤不足0.5 小時以0.5 小時計,超過0.5 小時未達1 小時者以1 小時計,並依每月正常工時174 小時計算,被告按月薪26,000元計算之時薪為149.4 元(26,000/174=149.4元/ 時),是原告在職期間實際應領之加班費共47,588元,而被告實際已給付原告193,370 元之加班費,實已超過原告領取之金額,原告主張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自105 年9 月5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之嘉義分公司,擔任保全系統部門主管,上班時間自早上9 時至下午6 時。
兩造因勞資爭議,經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7 號案件判決認定被告於107 年7 月26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確定,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該案判決書影本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原告主張被告短付105 年12月起至107 年7 月之延長工時工資,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本件爭點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少之延長工時工資,是否有理由?㈡按勞工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須雇主認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而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且勞工確有延長工作時間時,始得為之;
若勞工自行將下班時間延後,須舉證證明其延後下班時間係因工作上之需要,方能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蓋民法上僱傭契約為雙務契約,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雙方約定,由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付報酬為要件,而所謂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提供勞務,自應依僱傭契約之性質而定,除非一些特殊性質之工作,一般情形而言,受僱人所提供之勞務應於正常上班時間為之,是受僱人如有於正常上班時間無法完成工作,須再延長工時,自須與僱用人另行約定,由受僱人加班,僱用人再予支給加班費。
否則,不問受僱人於正常時間之工作效率或生產力,受僱人無須僱用人之同意,自行加班,即得逕向僱用人請求支給加班費,不惟與民法上僱傭契約之本旨相背,亦有違勞基法之上開規定。
因而雇主為管理需要,規定員工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予准許,於法並無不合。
倘若雇主並無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勞工自行逾時停留於公司內部,或未依雇主規定之程序申請加班,因雇主無法管控勞工是否確為職務之需而有延長工時之情形,勞工自不得以此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加給工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勞工是否有加班,與勞工有無加班之必要,本屬二事,後者係依工作負荷予以判斷,前者則除工作負荷外,亦不能排除因個人之工作習慣、能力、時間安排、態度等多項因素所肇致之可能。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若雇主未曾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數工作(即未經勞雇雙方合意),勞工亦未舉證證明確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數工作之需要與事實,僅為求妥速完成任務或出於其他因素考量,自行提早到班或逾時停留在公司內部、甚或於公司以外地方處理公務,應認此舉僅係勞工單方片面之延長工時,核與勞基法第24條所定雇主應加給工資之要件未符,亦不得據此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加班費,惟此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先就被告曾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暨伊確有加班之必要與事實負舉證責任。
㈢經查,原告固主張每月薪資為34,000元,以此為基礎計算延長工時之加班費用云云,然原告於另案中就每月薪資為26000 元不爭執,並因此變更訴之聲明,有原告另案民事準備狀可證(被證五,見卷二第163 頁),且依原告本件所提薪資憑單(證一,見卷一第19至20頁)顯示原告105 年9 月至12月本薪為24,000元,106 年至107 年7 月本薪為26,000元,則原告主張每月薪資34,000元乙情與自身所提證據已有矛盾。
再者,原告固提出105 年9 月5 日至107 年7 月23日之上下班出勤紀錄(證四,見卷一第163 至207 頁),然此上下班出勤紀錄無法證明原告主張之時間內確有加班為勞務之提供,原告又提出行動電話通聯記錄(證四,見卷一第209 至353 頁),欲證明其有加班等情,惟通聯記錄至多僅能證明通話雙方通聯之日期、時間、通話時間等事項,無法證明通話雙方之通話內容,以原告主張之105 年12月27日為例,僅有2016年12月27日0 時35分系爭號碼撥出8 秒,並無任何後續雙方通聯記錄,尚難證明原告確有加班及加班時數之情事,甚而部分通話紀錄之通話秒數僅2 秒(見卷一第213 頁)、2017年4 月27日18時36分、同年5 月8 日18時34分、同年6 月7 日19時24分根本未接通(見卷一第235 、237 、247頁),僅憑通話時間、秒數實無法證明原告是否有受被告公司之指示,及是否確有基於業務需要,為被告公司提供勞務及加班之情事,遑論加班起訖時間之認定。
原告聲請傳喚之證人即前技術課長江明陽到庭證稱:伊很少值班,大部分均是原告在值班;
若公司通知客戶端設備異常,伊到場及離開時均需使用公司配置晶片刷卡;
狀況排除也會再刷一次卡,刷卡的功能為解除設定,還有讓公司知道我在客戶這邊等語(見卷三第114 至119 頁),及證人即前業務經理張宏超到庭證稱:伊只要負責招攬客戶、服務客戶,不負責值班等語(見卷三第121 頁),是前開證人所述,亦無法證明原告主張加班之情事,無從據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再參以原告任職期間長達數年,每月領取工資均未就加班費給付為爭執,則難認原告主張前述加班時數為可採。
準此,原告未能證明其確有延長工時加班之必要及於該延長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之加班事實,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核算並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
㈣況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址,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定有明文。
勞工工作性質如屬該法第84條之1第1項第1 、2 、3 款規定者,則有關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工作時數、延長工作時間及程序、例假、休假及夜間工作之規定,即不受其限制,勞、雇雙方可自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機關核備,於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址情形下,即非法所不許。
次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 、2 款定有明文。
本法係依憲法第153條之意旨制訂,乃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為目的,規定關於工資、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固得依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約定勞動條件,但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4 號、第578 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勞工法上之勞動契約,雖以勞工生存權作為其基礎理念,然並非完全摒除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諸如勞基法第21條第1項之類),勞雇雙方仍得藉由私法自治以符合共同之利益。
而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延時工資之加班工資。
故關於勞工應獲得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任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討論意見參照)。
由上可知,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最高工時固有明文限制,然仍應依個案實際衡酌約定工資有無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時工資來判定勞工得否另行請求加班費,而非直接斷認該等約定違反勞動基準法最高工時之強行規定而自始當然無效,以兼顧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
準此,兩造約定原告所領取之薪資總額倘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延時工資之總和,則該工資之約定,自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雙方均應受其拘束。
亦即,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假日及逾時之加班工資。
㈤查兩造於105 年9 月2 日所訂之聘僱契約書第5條、第7條約定:關於原告之報酬、薪津、其他福利及到職、離職等事項,均依原告到職後由被告製作之到職人員約定書內之規定辦理;
被告依法訂定並已公開揭示之工作規則或其他人事管理辦法,經被告充分提示並告知後,即為本契約之一部分,雙方皆有遵守之義務,有該聘僱契約書在卷可憑。
而兩造之到職人員約定書(見卷二第239 頁)上載:原告任職工作之職稱為「保全員」,工作項目:「保全人員:客戶及其約定所在地(公司、工廠、社區、大樓、體育館、遊樂場所、競賽場、表演場等)之人員、車輛、物品進出管理,交通指揮、防盜、防火、防災、防搶、門禁、巡邏等之安全防護,事故發生時之通報、聯繫、警告、疏散、急救、處理及記錄等工作」,工作時間:「㈠正常工作時間:各輪班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10小時,工作時間事先以班表排定之(自105 年1 月1 日起,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 小時)。
㈡延長工作時間:1.甲方為配合乙方工務需要,同意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
2.甲方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 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至多12小時(自105 年1 月1 日起,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 小時)。
3.甲方為配合乙方需要,願意於夜間午後10時至翌日晨6 時工作。
4.甲方每日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時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上開到職人員約定書並業經臺中市政府105 年10月17日府授勞動字第1050218508號函同意核備在案,有該府109 年6 月3 日府授勞動字第1090129761號函文可證(見卷二第237 至23 8頁),是原告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保全人員,應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有關兩造所簽立之勞動契約,有關工作時數、休假等勞動條件即可另行約定而不受勞基法之相關規定限制。
再查,原告105 年每月薪資為24 ,000 元、106 年起每月薪資為26,000元,每月均另加計至少6,000元以上加班費,此有原告之薪資憑證可參,即原告工作之初,被告業已確認原告同意接受雙方約定工作時間及針對此部分之薪資,足見雙方約定薪資即已涵蓋所有工時之工資,包括法定工時(8 小時)及延時工時部分之工資。
依其任職期間內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為104 年7 月1 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20,008元,換算成日薪為667 元,時薪為83.37 元;
106 年1 月1 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換算成日薪為700 元、時薪為87.5元。
以原告於105 年間所獲得之歷年較低之薪資額為例,假設原告每日工時12小時(即正常工時10小時+加班2 小時),得請求基本工資加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請求加班費之金額為26,661元【計算式為:20,008+(20,008/30/8 )×1.33×2 ×30=26,660 .66 ,元以下四捨五入】,而被告公司於105 年間給付原告之每月固定薪資則為底薪24,000元、固定加班費6,000 元,顯然高於26,661元,另有因應例假日給付「加班費2 」項目1,216 元至7,296 元不等,足證兩造於105 年至107 年間所約定工資總額,並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之例休假工資、延時工資等之總和,是以被告公司於105 年至107 年間每月給付原告之工資總額,既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之總額,兩造間勞動契約即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兩造自應同受拘束,原告自不得再於事後另行請求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工資,是原告所請,並無理由,礙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4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27,947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原告主張之加班費計算表
┌───┬───────────┬───────────────┬───────────────┐
│年月 │加班日期 │延長工時時數 │ 延長工時工資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105年 │12/27(週二) │4小時 │849元【計算式:142×2×1.33+14│
│12月 │ │ │2×2×1.66】 │
│ ├───────────┼───────────────┼───────────────┤
│ │12/3(週六,休息日) │4小時 │1,136元【計算式:142×2×4】 │
├───┼───────────┼───────────────┼───────────────┤
│106年 │1/1、1/14、1/27、1/29 │1/1、1/14、1/27、1/29、1/30:4│7,952元【計算式:(142×2×4)│
│1月 │、1/30、1/31(例假日,│小時。 │×5+(142×2×8)×1】 │
│ │農曆春節) │1/31:8小時。 │ │
│ ├───────────┼───────────────┼───────────────┤
│ │1/4、1/12、1/20、1/23 │均4小時 │4,245元【計算式:(142×2×1.33│
│ │、1/24(週一至週五) │ │+142×2×1.66)×5】 │
├───┼───────────┼───────────────┼───────────────┤
│106年 │2/1、2/5、2/11、2/19、│均4小時 │6,816元【計算式:(142×2×4)│
│2月 │2/27、2/28(農曆春節、│ │×6】 │
│ │例假日) │ │ │
│ ├───────────┼───────────────┼───────────────┤
│ │2/3、2/6、2/8、2/13、2│2/3、2/16、2/18、2/20、2/21、 │11,886元【計算式:(142×2×1.3│
│ │/15、2/16、2/18、2/20 │2/24:4小時。 │3 +142×2×1.66)×6+(142×4×│
│ │、2/21、2/24(週六,休│2 /6、2/8、2/13、2/15:8小時。│1.33+142×4×1.66)×4】 │
│ │息日) │ │ │
├───┼───────────┼───────────────┼───────────────┤
│106年 │3/1、3/2、3/3、3/6、3/│3/2、3/3、3/6、3/13、3 /15、 │14,433元【計算式:(142×2×1.3│
│3月 │7、3/13、3/15、3/16、3│3/17、3/20、3/21、3/30: │3+142×2×1.66)×9+(142×4×1│
│ │/17、3/20、3/21、3/22 │4小時。 │.33+142×4×1.66)×4】 │
│ │、3/30(週一至週五) │3/1、3/7、3/16、3/22:8小時。 │ │
│ ├───────────┼───────────────┼───────────────┤
│ │3/4、3/11、3/18、3/26 │3/11、3/18、3/26:4小時3/4:8 │5,680元【計算式:(142×2×4)│
│ │(週日,例假日) │小時 │×3+(142×2×8)×1】 │
│ │ │ │ │
├───┼───────────┼───────────────┼───────────────┤
│106年 │4/1、4/2、4/4、4/8、4/│4/1、4/4、4/23、4/29:4小時。 │12,496元【計算式:(142×2×4 │
│4月 │22、4/23、4/29(週日,│4/2、4/8:8小時。 │)×4+(142×2×8)×2+(142 │
│ │例假日) │4/22:12小時。 │×2×12)×1】 │
│ ├───────────┼───────────────┼───────────────┤
│ │4/7、4/10、4/12、4/13 │均4小時 │10,188元【計算式:(142×2×1.3│
│ │、4/14、4/17、4/19、4 │ │3+142×2×1.66)×12】 │
│ │/21、4/24、4/26、4/27 │ │ │
│ │、4/28(週一至週五) │ │ │
├───┼───────────┼───────────────┼───────────────┤
│106年 │5/1、5/7、5/13、5/20、│5/1、5/20:8小時。 │9,088元【計算式:(142×2×4)│
│5月 │5/21、5/30(週六、休息│5/7、5/13、5/21、5/30:4小時 │×4+(142×2×8)×2】 │
│ │日) │ │ │
│ ├───────────┼───────────────┼───────────────┤
│ │5/2、5/3、5/4、5/5、5/│5/5:8小時。 │11,886元【計算式:(142×2×1.3│
│ │8、5/11、5/12、5/17、5│5/2、5/3、5/4、5/8、5/11、5/12│3+142×2×1.66)×12+(142×4×│
│ │/18、5/22、5/24、5/27 │、5/17、5/18、5/22、5/24、5/27│1.33+142×4×1.66)×1】 │
│ │、5/31(週一至週五) │、5/31:4小時。 │ │
├───┼───────────┼───────────────┼───────────────┤
│106年 │6/2、6/5、6/6、6/7、6/│6/7、6/12:8小時。 │16,980元【計算式:(142×2×1.3│
│6月 │8、6/9、6/12、6/13、6/│6/2、6/5、6/6、6/8、6/9、6/13 │3+142×2×1.66)×16+(142×4×│
│ │14、6/15、6/20、6/21、│、6/14、6/15、6 /20、6/21、6/2│1.33+142×4×1.66)×2】 │
│ │6/22、6/23、6/26、6/27│2、6/23、6/26、6/27、6/29、6/3│ │
│ │、6/29、6/30 │0:4小時。 │ │
│ ├───────────┼───────────────┼───────────────┤
│ │6/4、6/10、6/11、6/17 │6/4、6/10:12小時。 │12,496元【計算式:(142×2×4 │
│ │、6/18、6/25(例假日)│6/11、6/17、6/18:4小時。 │)×3+(142×2×8)×1+(142 │
│ │ │6/25:8小時。 │×2×12)×2】 │
├───┼───────────┼───────────────┼───────────────┤
│106年 │7/1、7/2、7/9、7/16、 │7/16、7/22:8小時。 │10,224元【計算式:(142×2×4 │
│7月 │7/22、7/23、7/29(例假 │7/1、7/2、7/9、7/23、7/29:4小│)×5+(142×2×8)×2】 │
│ │日) │時。 │ │
│ ├───────────┼───────────────┼───────────────┤
│ │7/3、7/5、7/6、7/7、7/│7/3、7/6、7/7、7/12、7 /13、7/│16,131元【計算式:(142×2×1.3│
│ │11、7/12、7/13、7/14、│14、7/17、7/19、7/20、7/21、7/│3+142×2×1.66)×15+(142×4×│
│ │7/17、7/19、7/20、7/21│24、7/26、7/27、7/28、7/31:4 │1.33+142×4×1.66)×2】 │
│ │、7/24、7/26、7/27、7/│小時。 │ │
│ │28、7/31(週一至週五) │7/5、7/11:8小時。 │ │
├───┼───────────┼───────────────┼───────────────┤
│106年 │8/1、8/2、8/3、8/4、8/│8/1、8/2、8/3、8/8、8/9、8/11 │14,718元【計算式:(142×2×1.3│
│8月 │8、8/9、8/11、8/16、8/│、8/16、8/22、8 /24、8/25、8/2│3+142×2×1.66)×12+(142×4×│
│ │22、8/23、8/24、8/25、│8、8/29:4小時。 │1.33+142×4×1.66)×2+(142×2│
│ │8/28、8/29、8/30 │8/4、8/30:8小時。 │×1.33)×3】 │
│ │(週一至週五) │8/23、8/24、8/30:2小時。 │ │
│ ├───────────┼───────────────┼───────────────┤
│ │8/6、8/7、8/12、8/13、│8/6、8/13、8/19、8/20、8/26、8│12,496元【計算式:(142×2×4 │
│ │8/19、8/20、8/26、8/27│/27:4小時。 │)×6+(142×2×8)×1+(142 │
│ │(例假日) │8/7:8小時。 │×2×12)×1】 │
│ │ │8/12:12小時。 │ │
├───┼───────────┼───────────────┼───────────────┤
│106年 │9/1、9/4、9/5、9/6、9/│9/1、9/4、9/5、9/6、9/7、9/11 │13,491元【計算式:(142×2×1.3│
│9月 │7、9/8、9/11、9/12、9/│、9/12、9/13、9 /15、9/22、9/2│3+142×2×1.66)×11+(142×4×│
│ │13、9/15、9/21、9/22、│9:4小時。 │1.33+142×4×1.66)×2+(142×2│
│ │9/26、9/29(週一至週五)│9/6、9/8:2小時。 │×1.33)×2】 │
│ │ │9/21、9/26:8小時。 │ │
│ ├───────────┼───────────────┼───────────────┤
│ │9/2、9/3、9/9、9/10、9│9/3、9/16、9/17、9/30:4小時。│9,088元【計算式:(142×2×4)│
│ │/16、9/17、9/30 (例假 │9/2(不計)、9/9(原加班16小時, │×4+(142×2×8)×2】 │
│ │日) │其中8小時不計)、9/10(原加班12 │ │
│ │ │小時,其中4小時不計):8小時 │ │
├───┼───────────┼───────────────┼───────────────┤
│106年 │10/2、10/6、10/9、10/1│10/2、10/9、10/11、10/12、10/1│10,188元【計算式:(142×2×1.3│
│10月 │1、10/12、10/13、10/23│3、10/23、10/25、10/30:4小時 │3+142×2×1.66)×8+(142×4×1│
│ │、10/25、10/30、10/31 │。 │.33+142×4×1.66)×2】 │
│ │(週一至週五) │10/6、10/31:8小時。 │ │
│ ├───────────┼───────────────┼───────────────┤
│ │10/1、10/7、10/8、10/1│10/7、10/8、10/10、10/14、10/2│11,360元【計算式:(142×2×4 │
│ │0、10/14、10/15、10/21│1、10/28:4小時。 │)×6+(142×2×8)×2】 │
│ │、10/28(例假日) │10/1、10/15:8小時。 │ │
├───┼───────────┼───────────────┼───────────────┤
│106年 │11/2、11/3、11/7、11/9│11/2、11/3、11/7、11/9、11/10 │13,584元【計算式:(142×2×1.3│
│11月 │、11/10、11/14、11/15 │、11/14、11/15、11/20、11/21、│3+142×2×1.66)×12+(142×4×│
│ │、11/16、11/20、11/21 │11/23、11/29、11/30:4小時 │1.33+142×4×1.66)×2】 │
│ │、11/22、11/23、11/29 │11/16、11/22:8小時 │ │
│ │、11/30(週一至週五) │ │ │
│ ├───────────┼───────────────┼───────────────┤
│ │11/4、11/5、11/11、11/│11/5、11/11、11/12、11 /18、11│7,952元【計算式:(142×2×4)│
│ │12、11/18、11/25(例假 │/25:4小時11/4:8小時 │×5+(142×2×8)×1】 │
│ │日) │ │ │
├───┼───────────┼───────────────┼───────────────┤
│106年 │12/1、12/5、12/7、12/8│12/1、12/5、12/7、12/8、12/1 3│12,642元【計算式:(142×2×1.3│
│12月 │、12/13、12/15、12/18 │、12/15、12/18、12/25、12/26、│3+142×2×1.66)×10+(142×4×│
│ │、12/25、12/26、12/27 │12/27:4小時。 │1.33+142×4×1.66)×2+(142×2│
│ │、12/28、12/29(週一至│12/28、12/29:2小時。 │×1.33)×2】 │
│ │週五) │12/7、12/29:8小時。 │ │
│ ├───────────┼───────────────┼───────────────┤
│ │12/2、12/9、12/24、12/│12/2(原加班16小時,其中4小時不│6,816元【計算式:(142×2×4)│
│ │31(例假日) │計):12小時12/9、12/31(均原加 │×3+(142×2×12)×1】 │
│ │ │班8小時,其中4小時不計)、12/24│ │
│ │ │:4小時 │ │
├───┼───────────┼───────────────┼───────────────┤
│107年 │1/1、1/6、1/7、1/13、1│1/1、1/6、1/7:4小時。 │17,040元【計算式:(142×2×4 │
│1月 │/20、1/21、1/27、1/28 │1/20、1/21、1/27、1/28:8小時 │)×3+(142×2×8)×4+(142 │
│ │(例假日) │。 │×2×16)×1】 │
│ │ │1/13:16小時。 │ │
│ ├───────────┼───────────────┼───────────────┤
│ │1/5、1/8、1/9、1/10、1│1/5、1/9、1/10、1/11、1/16、1/│15,189元【計算式:(142×2×1.3│
│ │/11、1/16、1/22、1/24 │22、1/25、1/26、1/29:4小時。 │3+142×2×1.66)×9+(142×4×1│
│ │、1/25、1/26、1/29、1/│1/11、1/16:2小時。 │.33+142×4×1.66)×4+(142×2 │
│ │30、1/31 │1/8、1/24、1/30、1/31:8小時 │×1.33)×2】 │
│ │(週一至週五) │ │ │
├───┼───────────┼───────────────┼───────────────┤
│107年 │2/1、2/2、2/6、2/7、2/│2/2、2/6、2/7、2/8、2/9、2/13 │13,584元【計算式:(142×2×1.3│
│2月 │8、2/9、2/13、2/21、2/│、2/21、2/22:4小時。 │3+142×2×1.66)×8+(142×4×1│
│ │22、2/23、2/26、2/27 │2/1、2/23、2/26、2/27:8小時。│.33+142×4×1.66)×4】 │
│ │(週一至週五) │ │ │
│ ├───────────┼───────────────┼───────────────┤
│ │2/3、2/11、2/15、2/16 │2/16、2/17、2/19、2/20、2/24、│18,176元【計算式:(142×2×4 │
│ │、2/17、2/18、2/19、2/│2/25、2/28:4小時。 │)×7+(142×2×8)×3+(142│
│ │20、2/24、2/25、2/28 │2/3、2/11、2/18:8小時。 │×2×12)×1】 │
│ │(例假日) │2/15:12小時。 │ │
├───┼───────────┼───────────────┼───────────────┤
│107年 │3/3、3/11、3/17、3/18 │3/3、3/11、3/17、3/18、3/24:4│5,680元【計算式:(142×2×4)│
│3月 │、3/24 (例假日) │小時 │×5】 │
│ ├───────────┼───────────────┼───────────────┤
│ │3/5、3/8、3/9、3/13、3│3/5、3/8、3/9、3/13、3 /15、3/│12,735元【計算式:(142×2×1.3│
│ │/15、3/16、3/20、3/22 │16、3/22、3/23、3/25、3/27、3/│3+142×2×1.66)×13+(142×4×│
│ │、3/23、3/25、3/27、3/│28、3/29、3/30:4小時。 │1.33+142×4×1.66)×1】 │
│ │28、3/29、3/30 (週一至│3/20:8小時。 │ │
│ │週五) │ │ │
├───┼───────────┼───────────────┼───────────────┤
│107年 │4/1、4/5、4/6、4/7、4/│4/1、4/5、4/6(原加班8小時,其 │9,088元【計算式:(142×2×4)│
│4月 │8、4/14、4/15、4/21、4│中4小時不計)、4/14、4/21、4/22│×6+(142×2×6)×1+(142×│
│ │/22、4/28、4/29(例假日│(原加班12小時,其中8小時不計) │2×2)×1】 │
│ │) │:4小時。 │ │
│ │ │4/7、4/8、4/28:原加班4小時, │ │
│ │ │不計。 │ │
│ │ │4/15:6小時(4/15原加班10小時,│ │
│ │ │其中4小時不計)。 │ │
│ │ │4/29:2小時(原加班6小時,其中4│ │
│ │ │小時不計)。 │ │
│ ├───────────┼───────────────┼───────────────┤
│ │4/9、4/10、4/11、4/17 │4/9、4/11、4/17、4/19、4/24、 │10,473元【計算式:(142×2×1.3│
│ │、4/18、4/19、4/24、4/│4/27、4/30:4小時。 │3+142×2×1.66)×7+(142×4×1│
│ │26、4/27、4/30 │4/17、4/18、4/30:2小時4/10、4│.33+142×4×1.66)×2+(142×2 │
│ │(週一至週五) │/26:8小時。 │×1.33)×3】 │
├───┼───────────┼───────────────┼───────────────┤
│107年 │5/1、5/5、5/6、5/12、5│5/1、5/5、5/6、5/13、5/20:4小│14,768元【計算式:(142×2×4 │
│5月 │/13、5/20、5/26、5/27 │時。 │)×5+(142×2×8)×2+(142│
│ │(例假日) │5/12、5/26:8小時。 │×2×16)×1】 │
│ │ │5/27:16小時。 │ │
│ ├───────────┼───────────────┼───────────────┤
│ │5/2、5/3、5/4、5/8、5/│5/2、5/4、5/8、5/11、5 /17、5/│11,037元【計算式:(142×2×1.3│
│ │11、5/17、5/22、5/24、│22、5/25、5/28、5/30:4小時。 │3+142×2×1.66)×9+(142×4×1│
│ │5/25、5/28、5/30 │5/3、5/24:8小時 │.33+142×4×1.66)×2】 │
│ │(週一至週五) │ │ │
├───┼───────────┼───────────────┼───────────────┤
│107年 │6/2、6/3、6/10、6/16、│6/18(原加班8小時,其中4小時不 │5,112元【計算式:(142×2×4)│
│6月 │6/18、6/23、6/30 │計)、6/23(原加班8小時,其中4小│×2+(142×2×8)×1+(142×│
│ │(例假日) │時不計):4小時。 │2×2)×1】 │
│ │ │6/30(原加班6小時,其中4小時不 │ │
│ │ │計):2小時。 │ │
│ │ │6/2:原加班8小時,不計。 │ │
│ │ │6/10、6/16:原加班4小時,不計 │ │
│ │ │。 │ │
│ │ │6/3:8小時。 │ │
│ ├───────────┼───────────────┼───────────────┤
│ │6/4、6/5、6/8、6/11、 │6/4、6/5、6/8、6/12、6/14、6/2│9,339元【計算式:(142×2×1.33│
│ │6/12、6/14、6/20、6/21│0、6/21、6/28、6/29:4小時。 │+142×2×1.66)×9+(142×4× │
│ │、6/28、6/29(週一至週 │6/11:8小時。 │1.33+142×4×1.66)×1】 │
│ │五) │ │ │
├───┼───────────┼───────────────┼───────────────┤
│107年 │7/1、7/7、7/8、7/14、 │7/7、7/8:4小時。 │17,040元【計算式:(142×2×4 │
│7月 │7/15、7/21、7/22 │7/1、7/14、7/21:8小時。 │)×2+(142×2×8)×3+(142│
│ │(例假日) │7/15:12小時。 │×2×12)×1+(142×2×16)×│
│ │ │7/22:16小時。 │1】 │
│ │ │ │ │
│ ├───────────┼───────────────┼───────────────┤
│ │7/4、7/6、7/9、7/10、7│7/4、7/6、7/9、7/10、7/11、7/1│9,246元【計算式:(142×2×1.33│
│ │/11、7/12、7/13、7/17 │2、7/13、7/17、7/18、7/19:4小│+142×2×1.66)×10+(142×2×1│
│ │、7/18、7/19(週一至週 │時。 │.33)×2】 │
│ │五) │7/6、7/17:2小時。 │ │
├───┴───────────┴───────────────┴───────────────┤
│ 總計:433,32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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