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原簡,4,2020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原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英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英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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