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203,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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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2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祐奇
蔡佩蓉
被 告 許四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925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922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未稅零件殘價:5,800÷1.05=5,524,5,524÷(5+ 1)=921。
(二)折舊額:(5,524-921)×0.2(每年折舊率)×(2+9/12)年(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實際使用期間為2年8個月又19日,以使用2年9個月計)=2,532。
(三)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5,524-2,532=2,992。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費用26,657元(含烤漆費用)+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992元+零件營業稅276元=29,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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