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259號
原 告 施芳花
施慧璟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宏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卓惠凰 住同上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佳如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被告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被告醫院得收取施夜明住院、就診相關部分負擔之醫療契約或法規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