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沛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