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原 告 黃文志
輔 助 人
兼訴訟代理人 姚金英
被 告 美西妮企業社
法 定代理 人 付子娟
受 告知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 訟代理 人 白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告知人姓名「眾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受告知人姓名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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