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385,2020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原 告 黃文志

輔 助 人
兼訴訟代理人 姚金英
被 告 美西妮企業社

法 定代理 人 付子娟


受 告知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 訟代理 人 白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告知人姓名「眾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受告知人姓名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