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386,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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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3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𥴡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程梓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在民國109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89,117元,以及其中新臺幣87,996元從民國108 年10月24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記: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在民國108 年3 月6 日透線上申請方式,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 ),依約被告可以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是,應該在繳款截
止日前清償消費款。
但是,被告截至108 年10月23日為止,累積消費記帳共新臺幣(下同)89,117元(包括消費款87,996元、循環利息1,121 元)。
被告除依約應給付前述款項外,另外應給付原告以87,996元為本金從108 年10月24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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