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392,202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3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蘇鈺雅
被 告 蔡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672元,及其中新臺幣40,105元自民國109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