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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566號
原 告 國恕強
被 告 應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9 年9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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