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567,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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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56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被 告 凃嘉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988元,及自109 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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