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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574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訴訟代理人 何駿逸
被 告 林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在民國109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2,607元,以及其中新臺幣19,805元從民國109 年6 月26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4.88 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照約定條款約第14條、第15條約定,被告應該在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以上的帳款,原告並得依照第14條第4項、第15條規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以及違約金。
截至民國109 年6 月25日為止,被告累積積欠原告消費帳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22,607元(包含本金19,805元、未受償利息1,602 元及違約金1,200 元),沒有清償。
雖然經過催討,但是,被告一直都置之不理,原告不得不起訴請求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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