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6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高仁智
被 告 姚佰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是原告在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68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 年度附民字第131 號),經本院刑事庭在民國109年7 月9 日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在民國109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2,831元,以及從民國109 年4 月3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記: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在民國108 年12月下旬的某一天,在嘉義市東區義教街402 巷內,用電纜剪剪斷原告所有的PVC 電纜線(設在該處電桿桿號台林37分5 至台林37分8 間的PVC 風雨線,規格為22M/M2、長430 公尺)並佔為己有。
警方在109 年1 月18日晚上9 點50分左右在嘉義市東區忠孝路與世賢路交叉路口處,看見訴外人李昭德騎乘機車搭載被告,行跡
可疑而攔檢盤查,才被警方查獲。被告竊取原告的電纜線
,是故意不法侵害原告的權利,並導致原告在前述線路內
的供電設備因此遭到破壞,除了電纜線財產權的損害以外
,原告修復所需的費用以及其他營業損失等合計達新臺幣
22,831元。
因此,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述費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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