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770,2020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江奕德即江兆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013元,及其中64,591元自95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