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展一國際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易湘雲
訴訟代理人 鄭雅瓊
郭佩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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