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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837號
原 告 圓山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榮義
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被 告 蕭東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十五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抗辯業已清償105 年7 月至12月間之管理費,並有公共管理經手費用登錄單為據,堪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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