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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875號
原 告 張景欽
被 告 陳守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1072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1月9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及本院嘉義簡易庭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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