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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88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王敦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在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879元,以及其中44,709元
(一)從民國95年1月28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
(二)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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