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936,2020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9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胡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0 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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