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96,2020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9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 告 李鴻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95元,及自民國101 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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