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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9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劉昭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153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中新臺幣693 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即8,101 元【計算式:48,607÷(5 +1 )=8,101 】。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8,354元【計算式:(48,607-8,101 )×1/5 ×(3 +6/12)=28,354 】。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0,253元【計算式:48,607-28,354=20,253 】。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鈑金拆裝19,900元+烤漆24,00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0,253元=64,15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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