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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983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訴訟代理人 戴宏展
被 告 陳汯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95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公司會員(會員編號:CY00000000),,並簽訂入會協議書,約定每月應給付會費新臺幣(下同)1,699 元,於每月30日前給付。
詎被告自民國109 年5 月30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每期會員月費均未按入會協議書所定期限繳納,計5 期會員月費共8,495 元,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49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略謂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入會協議書、合約條款、會員確認書、帳務明細,被告雖以書狀陳以前詞,惟未能明確說明該項債務有何糾葛,更未提出任何反證以實其說,自難據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
㈡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49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 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同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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