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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9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莊燕蓉
蔡政儒
被 告 卓依萱
卓育聖即周秋霞之繼承人
卓依芸即周秋霞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卓依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卓育聖、卓依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秋霞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卓依萱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卓育聖、卓依芸於繼承被繼承人周秋霞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卓依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週年利率 60,000元 自109年7月1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 0.9% 自109年8月2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 0.09% 自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09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2月1日止 0.19% 自11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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