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邱寶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錦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9年度嘉小字第30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閱卷請求交付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
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
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錦熟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嘉小字第301號),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以民事聲請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經本院於109年7月3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部分,係前揭事件中何日期之法庭錄音,並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該通知並於109年8月1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敘明,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