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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建智
吳碧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嚴麗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起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
二、提出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請敘明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三、本件請求車輛維修費至少新台幣78,000元,惟所提出之估價單上有手寫估價文字,多項項目並記載「查?」,請提出估價完畢之完整估價單,並陳報各項「查?」之金額為何?另其中零件、工資、烤漆各為多少元,請一併予以分列敘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附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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