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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宋振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再者,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同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事件,相對人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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