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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蔡輝清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洪瑞遠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一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償還所積欠租金及屋內清理污垢及馬桶清理費以及積欠水電費數月等費用」,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為之給付金額為何?),請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補正各項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並陳報本件據以請求之法律規定、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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