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調,1440,2020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440號
原 告 史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所有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之姓名,經本院調取帳戶申請人資料附卷,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