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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440號
原 告 史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所有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之姓名,經本院調取帳戶申請人資料附卷,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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