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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邱品圜
上列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等情。經查,相對人設籍嘉義市○區○○里0鄰○○街000號之1七樓1,有被告戶籍資料1份在卷,經郵務機關向上址投遞開庭通知書後,遭以「遷移不明」為由而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可稽,顯見本院無從對相對人送達文書,而應由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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