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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李明璋
相 對 人 陳燕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不成立,改分小額事件審理。
理 由
一、本件原來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支付命令,但是,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而以聲請人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聲請調解。
經本院以109 年度嘉小調字第568號受理。
二、本院受理後,指定民國109 年6 月10日上午9 時50分進行調解,兩造都已經收受通知,但是聲請人沒有在前述期日到場,也沒有說明不到場的理由,本院審酌前述情狀以及本件訴訟的性質、複雜程度等事項,認為本件沒有繼續進行調解的必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並改分為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至於,改分訴訟程序審理後,兩造如果有以調解方式解決紛爭的意願,仍然可以在訴訟中合意移付調解,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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