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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68號
原 告 林艷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洪正二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吳正二之全體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洪正二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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