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簡,106,202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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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豪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訴訟,應該在訴狀內記載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

又依照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該記載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

這是起訴應該具備的程式。

又依照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審判長應該先定期間命補正,如果原告沒有在期限內補正,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694建號建物的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物權行為,並塗銷前述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告在起訴狀內除了記載被告劉家豪姓名及住所外,另外以劉**為被告並記載其住所,但是沒有記載他的名字,而欠缺前述應該具備的程式。

本院已經在民國109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在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原告已經在109 年2 月25日收受前述裁定,但是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正,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 ○0 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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