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228號
原 告 張燦宗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訴訟代理 吳奕麟律師
複訴訟代理 廖耿璋
人
被 告 張嘉仁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梁家昊律師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張文壽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訴訟代理人 林威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9 年9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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