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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振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文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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