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何萬來
送達代收人 紀辰
被 告 曹徐雪峰
曹錦燦
楊曹香
莊啟東
莊志鎧
莊志閔
莊寶財
莊淑貞
莊佳蓉
莊欣婷
莊安如
曹錦華
曹錦惠
曹錦雀
曹錦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曾錦燦」之記載,應更正為「曹錦燦」。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被告曹錦燦姓名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